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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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昌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