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61號聲請人 蔡謝玉燕 即右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額為新臺幣(下同)992,29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