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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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61號聲請人 蔡謝玉燕右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額為新臺幣(下同)992,29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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