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69號債權人 李察 王子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昭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寶丹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債務人係設籍於「花蓮縣○○鄉○○村○○○街○○號」,業據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自形式以觀,應認此地址即為債務人之住所;債權人亦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花蓮縣花蓮市,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前述債務人戶籍地址所在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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