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9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慧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峖舜 即 張景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