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6號

原告 黃楨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啟明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02,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蔡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