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全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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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全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全聲字第318號聲請人宗泓工程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相對人育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洪紹興 送達代收人 莊琪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9年度裁全字第2467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