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2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趙清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心俞
蔡宗豪
一、債務人彭心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彭心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宗豪清償之。
二、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