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高炳煌 被告 鄭貞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9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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