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給付佣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18號原告 呂幸蓉 上原告因履行契約給付佣金事件,對被告 蔡裕田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