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902號債權人 胡凱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衣甸園精品服飾、 陳雀 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誤繕債務人衣甸園精品服飾有限公司
為衣甸園精品服飾(因依後附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債務人應為衣甸園精品服飾有限公司),應具狀更正為正確當事人姓名。
㈡依支票(票據號碼:AB0000000、AB0000000)影本所示,支
票簽發者為債務人衣甸園精品服飾有限公司,而無債務人 陳雀稘 之簽名(陳雀稘僅為債務人衣甸園精品服飾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釋明得向陳雀稘請求給付票款之法律依據為何?若為背書人,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以供本院審核。若無背書,債權人應撤回對債務人陳雀稘之給付責任。
㈢又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500,000元?抑或為新
臺幣475,000元?因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為新臺幣500,000元。
㈣請債權人就上述3點,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