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40號
原   告 丙○○
            樓之1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
二、請具狀陳報被告姓名究係「 陳連坤 」或「乙○○」?並提出
  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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