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40號
原 告 丙○○
樓之1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
二、請具狀陳報被告姓名究係「 陳連坤 」或「乙○○」?並提出
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