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39號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3,4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
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