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39號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3,4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
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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