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167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玖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劉錡章林宏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玖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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