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922號債權人 孫溥伸 債務人 孫志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志昆(原名: 孫宸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3年7月23日起算之依據。
二、債務人孫志昆(原名:孫宸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