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 張陳瓊素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王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友來工程行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5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702,000元(按本件訴訟之先位訴之聲明:確認被告友來工程行對被告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2,120,000元、18,592,000元、5,990,000元借款債權不存在等,故先位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6,702,000元〈計算式:2,120,000+18,592,000+5,990,000=26,702,000〉;備位訴之聲明:
系爭分配表應更正原告分配金額為924,486元,故備位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因此可獲得增加分配金額924,486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但書規定,以其中最高價額之先位訴之聲明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048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不足229,71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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