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張佳瑀 被告 江金鳳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中簡字第3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