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原告 陳文田 被告 宋俊佑
鄧承恩 李劭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向被告 張竣龍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張竣龍業經本院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理終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