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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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406號聲請人立煒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莊佳綺 上聲請人與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立煒企業社」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通知人與受款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