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行執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行執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行執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表人 劉爾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曾富琳 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第4款、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
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3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1項、第30條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本件執行費用為新臺幣528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立即補繳。
提出聲請人代表人為劉爾榮之相關證明(如派令、任命令等)。
提出執行名義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判決之「確定判決證明書」。
具狀說明:是否先調取債務人之財產總歸戶資料確認有無財產
?倘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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