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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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亞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何松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原因事實相關釋明(如: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㈡對債務人何松威連帶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