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1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金星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金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金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6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采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