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 邱士哲 被告 劉鴻成 即 劉繼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