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債權人永安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怡廷 債務人 溫正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