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芃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8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芃年於民國108年4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49348元整。㈡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13元整。⑵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年4月28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934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4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芃年│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9,348││月28日起││算之利息,最高│││元││││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8.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