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0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 倪誌鋒
倪誌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參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原告對被告倪誌鋒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倪誌龍負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倪誌鋒負擔,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倪誌龍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長期擔保放款)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12條或第15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倪誌鋒於民國106年1月26日邀同被告倪誌龍為一般保證人,向原告申辦長期擔保放款3筆,借款額度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330萬元、100萬元,至清償方式則均係自借款撥付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期(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惟就前述280萬元、100萬元借款部分,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倪誌鋒就前述330萬元借款部分自108年2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長期擔保放款)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之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迄日、最後計息日、遲延利息利率等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迄今尚積欠債權本金6,348,57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倪誌龍既為本件借款之一般保證人,於原告對被告倪誌鋒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倪誌龍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二)為此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購屋貸款借據暨「(長期擔保放款)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與個別商議條款、借據暨「(長期擔保放款)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與個別商議條款、消費者貸款借據暨「(長期擔保放款)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與個別商議條款、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倪誌鋒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暨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倪誌龍負清償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一:
┌──┬─────┬─────┬────┬──────┬─────┬──────┐││借款日│││││││編號│↓│原借本金│年息│最後計息日│還款金額│尚欠本金│││到期日│(新臺幣)││(民國)│(新臺幣)│(新臺幣)│││(民國)││││││├──┼─────┼─────┼────┼──────┼─────┼──────┤││106.2.6││2.49%│││││1│↓│280萬元│(註1)│108年6月6日│259,487元│2,540,513元│││126.2.6││││││├──┼─────┼─────┼────┼──────┼─────┼──────┤││106.2.6││2.49%│││││2│↓│330萬元│(註2)│108年6月6日│305,827元│2,994,173元│││126.2.6││││││├──┼─────┼─────┼────┼──────┼─────┼──────┤││106.2.6││5.59%│││││3│↓│100萬元│(註3)│108年6月6日│186,109元│813,891元│││116.2.6││││││├──┴─────┴─────┴────┴──────┴─────┴──────┤│註1:關於借款本金280萬元利息部分係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43%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06%,本件請求年息即為2.4││9%)││註2:關於借款本金330萬元利息部分係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43%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06%,本件請求年息即為2.4││9%)││註3:關於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部分係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4.53%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06%,本件請求年息即為5.5││9%)│└───────────────────────────────────────┘附表二: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借款日│││├──────┬───────┤│編號│↓│尚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逾期6個月以│逾期超過6個月│││到期日│(新臺幣)│(民國)││內部分,按上│者,超過部分按│││(民國)││││開利率10%計│上開利率20%計│││││││算│算│├──┼─────┼──────┼──────┼────┼──────┼───────┤│││││││自109年1月7日│││106.2.6││自108年6月6│2.49%│自108年7月7│起至109年4月6││1│↓│2,540,513元│日起至清償日│(同註1│日起至109年│日止│││126.2.6││止│)│1月6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06.2.6││自108年6月6│2.49%│自108年7月7│自109年1月7日││2│↓│2,994,173元│日起至清償日│(同註2│日起至109年│起至清償日止│││126.2.6││止│)│1月6日止││├──┼─────┼──────┼──────┼────┼──────┼───────┤│││││││自109年1月7日│││106.2.6││自108年6月6│5.59%│自108年7月7│起至109年4月6││3│↓│813,891元│日起至清償日│(同註3│日起至109年│日止│││116.2.6││止│)│1月6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348,5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