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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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99年度易字第8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