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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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易字第9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坦承犯行,並配合偵查,且被告自98年12月迄99年1月30日,均有固定工作,未再犯竊盜案件,於偵查中亦經本院以99年度偵聲字第11號、第14號裁定被告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足見被告已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被告之父母身體健康狀況均不佳,亟需被告照顧,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已於民國99年3月30日因另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入臺灣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8月,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執典字第2631號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