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守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05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守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蔡有亮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