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4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程擎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抗告人就與相對人 陳至貴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0日所為聲請駁回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5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業於112年5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載明抗告之裁定案號,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