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105號聲請人 詹木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魏孟紘 、 何玉秋 、 魏茜誼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魏茜誼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務省略),並確認姓名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