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8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虹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交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11月
20日對上訴人公示送達生效,有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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