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71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15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27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中如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官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