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減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褚昭隆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褚昭隆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褚昭隆因於民國93、94年間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05、1143、1164、1560、1763、1877、1878號)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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