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412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李易融 異議人即債務人 李富洋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108年9月24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本件異議人於108年10月22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