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原告 高天佐
高天佑 高蕙玲 被告 翁雅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 翁雅婷 未就原告之起訴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然其於被訴刑事訴訟中否認有何過失致死犯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於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品惠
法官黃美綾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