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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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霖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毒偵字第91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肆壹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霖升(以下稱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9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416公克、106年度安保字第545號),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6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9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參見106年度毒偵字第915號卷第87頁】。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4505公克、驗餘淨重0.4416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6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參見106年度毒偵字第915號卷第61頁】。是前揭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無法析離,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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