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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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758號債權人 林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柳智城 、 王湘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王湘陵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柳智城、王湘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柳智城、王湘陵連帶請求給付之依據為
何?(依狀附借據所示王湘陵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