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31號原告 洪若芷 被告 張靜薇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楊欣怡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