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順哲 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康志乾
上訴人
即被告 鍾銘杰 即川億企業社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李柏毅 律師
華育成 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佢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逸桓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
複代理人 翁嘉璟
黃鼎軒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佢英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113年3月15日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447號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