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6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金睿 寄桃園市○○區○○路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維傑
被上訴人
即原告大園悅灣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義益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園悅灣一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113年3月8日本院112年度桃小字第2651號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