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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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辰福 被告臺東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郭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萬8,0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