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俊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俊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俊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0年1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2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753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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