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吳智陽 被告 吳信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安傑 律師被告 林燿輝 訴訟代理人 許子豪 律師被告 劉秉文 訴訟代理人 劉秉鈞 被告 宋瓊華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被告 蕭全勝 訴訟代理人 張桐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