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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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58號原告剴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被告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學墩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斷結果為據,為免裁判兩歧,經於民國111年5月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