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70號聲請人 江寶華
葉恒瑞 葉馨惠 相對人圖尼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芸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 葉恆瑞 」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恒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