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獻選任辯護人李宗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65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獻自民國壹佰年柒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文獻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持有制式槍、彈等罪,有被告之自白、槍彈鑑定書及扣案之槍彈等在卷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茲因其所涉上開犯行乃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先前復曾有多次通緝到案之前案紀錄,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民國100年4月6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審理後,已於100年6月29日辯論終結,合先敘明。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7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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