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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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債權人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債務人 胡崴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參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陸宥彤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債務人陸宥彤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