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66號聲請人 謝祖光 相對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建宏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建宏簽發之本票三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37條所謂背書之連續,係指自受款人以迄於最後被背書人之背書不相間斷而言。是票據載有受款人時,受款人只能經由背書而轉讓,否則其背書不連續。經查聲請人所提票號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號之本票以觀,發票人雖為相對人林建宏,惟票載受款人為「 嚴煥昌 」,本票背面為空白,並無任何背書,是以,本件受款人既未背書,聲請人「謝祖光」自無法以背書連續證明其享有執票人之權利,是就此三張本票聲請人本件本票裁定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