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吳佳容 選任辯護人 林逸晉 律師
包盛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佳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佳容對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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