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20號原告 詹惠雅 被告 吳思妤
林順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
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怡芳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